清宮貢茶實錄
茅,自數十里至千余里不止,近者且有交收守候之苦。人設使費繁多,輕戥重秤,又所難免。然則百斤之價,得半而止矣。若夫遠戶,經日往來,小貨零星無幾。加以如前弊孔,能不空手而歸?小民生生之計,只有此茶。不以為資,又以何累,何況文官責之以貢茶,武官挾之以生息。則截其根,赭其山,是亦事之出于莫可如何者也。短短數百言,說出了官吏奸商盤剝茶農,推行變相的茶葉統購專賣的土政策,不許私相買賣,獨籠其利,剝削山民,百姓痛苦不堪的情景;清代學者倪蛻《滇云歷年志》中也道出了云貴總督鄂爾泰為報清朝廷之恩和以圖博得皇上歡心,于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在思茅設總茶店,由普洱 府思茅通判管理,推進歲進茶芽制,選取最好的普洱 茶進貢北京,這是史籍對普洱 茶列為貢茶的最早記錄。至此可以推斷,普洱 茶始貢于鄂爾泰推行“改土歸流”時期,歲貢于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
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的官方文告《禁壓買官茶告渝》中已有“每年應辦貢茶,系動公件銀兩,發交思茅通判承領辦送”等語,可知那時每年進貢清官普洱 茶,是在思茅采辦的。普洱 茶的聲名遠播,除因自身特有的品種、品類和品質特征外,與其歷史上早就被列為貢茶不無關系,可以說,在普洱 茶的發展過程中,作為貢茶時期所起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而細細考究,普洱 貢茶的歷史也一如普洱 茶的歷史一樣神秘、引人入勝,一樣的精深而致遠。
清朝皇家飲用的貢茶沿用明制,規定“歲進茶芽。順治初,系戶部聯掌,順治七年,改屬禮部。順治七年(公元1650年),禮部照會產茶各省市政司,每年‘谷雨’后十日起解,交限日期到部,延緩者參處”。貢茶是封建統治者奴役和掠奪地方精茶以滿足其物欲的一項經濟政策,清代沿用的時代貢茶法是在明代茶葉經濟發展,貢茶地域有所擴大,貢額有所減輕的基礎上沿用其制度的。貢茶,從某種角度上看也是茶稅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一種定額的實物稅。清代貢茶從地域、數量、品類到采解、使用等環節都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的制度,不僅與明代之法迥異,而且亦可謂空前完備。但是,作為一種赤裸裸地掠奪地方特產的土貢政策,也是束縛和阻礙商品經濟發展的制度!兜嵩茪v年志》中所記載的“小民生生之計,只有此茶。不以為資,又以為累,何況文官責之以貢茶,武官挾之以生息。則截其根,赭其山,是亦事之出于莫可如何者也。”就是對貢茶之法的弊端叢生,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的真實寫照。從今天的角度去認識,貢茶弊端:其一是額外增貢。歲貢雖有定額,而官征則絕不以此為限,而是貪得無厭,成倍加征,以致如有拖欠,官府追比,民不聊生;其二是層層貢獻,百端茍求。每至采茶時節,地方官府便“嚴加督責”,追比茍派,無有底止,使茶農業主備受摧殘;其三是地方官吏營私計,阻礙了茶業生產的發展;其四是貢茶制把本可以作為商品生產和販銷的大量優質產品超越商業程序,以貢獻方式直接向地方征索,從而大大